婚后向父母借的钱买房子,离婚时未还的借款怎么办?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25-05-01 17:40:41
当婚姻关系破裂,财产的分割便成了一场无法回避的“战役”。就如那对儿曾经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的夫妻,结婚后向男方父母借钱买房,在离婚时房产和买房的借款债务又该怎样分割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新密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案件详情
王某(男)和李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产曾向王某父母借款24万元并签署借条。随后,二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男方王某放弃此房产所有权,房产归女方李某单独所有。离婚后男方在女方提出将该房产过户或变更登记的要求时,男方必须配合并按照登记要求提供相应手续;双方离婚后,该房产的购房款以及因该房产产生的其他债务均由女方承担。”离婚后,王某父母多次向李某讨要购房欠款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新密法院。
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将王某追加为该案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新密法院经审查,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王某作为该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王某父母与王某、李某二人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4万元借款中,有证据证明其中16万元用以支付购买房产的首付款。根据王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16万元应由李某承担。而余下8万元借款无法证明用于购买房产使用,确定为王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新密法院依法判决后,李某不服,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当今家庭风俗习惯中,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多为常态,但子女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视为理所当然,且这一行为并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指导性判例内容,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大家,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买房产是出于亲情为了让子女安居乐业,其中蕴含了父母的辛勤和期待,如果婚姻走向尽头,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尽量减少对老人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来源:新密法院
案件详情
王某(男)和李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产曾向王某父母借款24万元并签署借条。随后,二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男方王某放弃此房产所有权,房产归女方李某单独所有。离婚后男方在女方提出将该房产过户或变更登记的要求时,男方必须配合并按照登记要求提供相应手续;双方离婚后,该房产的购房款以及因该房产产生的其他债务均由女方承担。”离婚后,王某父母多次向李某讨要购房欠款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新密法院。
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将王某追加为该案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新密法院经审查,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王某作为该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王某父母与王某、李某二人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4万元借款中,有证据证明其中16万元用以支付购买房产的首付款。根据王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16万元应由李某承担。而余下8万元借款无法证明用于购买房产使用,确定为王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新密法院依法判决后,李某不服,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当今家庭风俗习惯中,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多为常态,但子女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视为理所当然,且这一行为并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指导性判例内容,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大家,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买房产是出于亲情为了让子女安居乐业,其中蕴含了父母的辛勤和期待,如果婚姻走向尽头,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尽量减少对老人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来源:新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