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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店”公司股东对公司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1-19 15:48: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该类“夫妻店”模式的公司能否视为一人公司?能否要求夫妻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过类似案例,下面和深圳追款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某华公司自2020年起为某峰公司供应纸箱,至2020年12月某峰公司累计欠付货款12万余元。某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华公司为王某、董某夫妻二人,某华公司认为某峰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故同时将王某、董某列为被告,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峰公司未能按期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某华公司归还货款的责任。针对某华公司要求的王某、董某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承办法官查明某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登记为王某和董某,分别持股10%和90%,二人系夫妻关系且某峰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同时详细调查了某峰公司实质股权结构、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最终认定,某峰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和董某因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某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店”式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由夫妻作为股东共同经营管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天然缺陷。依照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作为夫妻的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应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如夫妻双方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通过详尽的事实调查,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而“刺破”公司“面纱”,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拓宽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为今后正确审理类似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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