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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投资理财风险注意事项

作者 admin浏览 发布时间 2019-07-18 17:09:36

 
随着社会公众个人财富的增加,投资理财俨然已成为公众财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金融理财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导致投资理财的风险不断释放,因而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投资理财纠纷案件涵盖多种投资形式,如私募基金形式、期货交易形式、委托理财形式、入伙协议形式等。为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就其中较为典型的几类投资是否合法、发生纠纷时各方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法院将会如何处理等问题,逐一予以说明,并对投资者提出建议。 
 
在无资质平台炒期货 
马大爷到南矿公司开户炒现货白银,交易通过南矿公司提供的电子盘软件进行。每笔交易均由买和卖两个相反的操作构成,不进行实物交割。马大爷参与交易的目的亦不是为了购买实物白银,而是为了赚取买卖的差价。交易中除价格一项外,其余合约要件均已事先确定。交易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等方式。后马大爷咨询得知南矿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南矿公司电子盘的全部现货白银交易无效,返还合同款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易模式的特点为南矿公司以国际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形成自身系统价格继而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买卖价格,客户通过南矿公司设立的网络系统进行白银买卖。客户不进行实物交割,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将来某时间点,在南矿公司的交易平台上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合约或现金,这种交易实际为白银合约的交易,没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客户在开通买卖账户后,可以进行多次买卖,买卖的目的并非收取白银制品的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实现盈利。平台实行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的方式。上述操作流程实为以集中交易方式买卖南矿公司设置的白银标准化合约,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南矿公司未经批准设立白银交易平台进行白银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南矿公司应返还马大爷投入的25万元。 
 
被“私募基金”晃了眼 
徐阿姨经人介绍与大地公司签订《旅游养老地产私募基金协议》,双方约定:大地公司发起成立大地基金旅游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徐阿姨认购份额2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5%,投资期限一年。如徐阿姨认购的基金在到期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大地公司同意以初始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回购价予以回购。到期后,大地公司向徐阿姨出具承诺函,承诺于三日内兑付本金20万元及收益。后因大地公司未按期兑付,徐阿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0万元并支付收益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金协议中所涉养老地产项目系真实存在,徐阿姨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基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私募基金协议”,协议内容也记载了“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但实际并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定,既没有进行备案登记,也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还作出了保本及固定收益的约定,因此其表面上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实际并不属于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属于以私募为形式,以借贷为实质。大地公司为借款方,徐阿姨为出借方,徐阿姨认购的基金份额实为借款本金。依据承诺函,大地公司应返还徐阿姨投资款20万元及收益。 
 
信理财“保本保收益” 
陈小姐与元创公司签订《壹年期保本委托协议》,双方约定:陈小姐将自有的股票账户委托元创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为200万元,委托期限为1年;元创公司按委托管理资产的5%收取管理费;委托交易账户每增值10%,元创公司与陈小姐按4∶6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期满如账户亏损,亏损部分由元创公司承担,三日内补齐。期间,陈小姐分得收益12万元。协议到期后,账户仅余120万元。元创公司未依约补齐,故陈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补齐剩余账户资产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活动的合同,其特征为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理财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涉案协议符合该特征,应属委托理财合同。该协议约定有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应属无效约定。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元创公司应将陈小姐投入的全部本金予以返还。陈小姐曾分得收益12万元,该款项应作为已偿还的本金予以扣除。故元创公司应返还剩余的68万元。 
 
■司法观察 
投资理财类案件面临新挑战 
北京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调研近年来审理的投资理财类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涉及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使得难以对投资理财案件的诉讼案由作出体系化的划分,因此相关统计较为困难。仅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及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为例,2015年至2017年的收案量分别为64件、111件、100件,而2018年仅前八个月的收案量即达到128件,超过2016年、2017年全年该类案件的收案量,占2018年至今商事新收案件总量的2.11%。且同一理财项目往往涉及多名投资者,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引发大量同类诉讼。 
二是案件类型呈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产生。由于投资理财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期货交易等,与之相对应的投资理财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而且随着金融市场中新型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由此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如涉及虚拟币投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P2P网贷等的案件。且部分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与投资项目所使用名称亦不相对应,如名为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签订入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形式的投资理财等情况。 
三是投资理财所涉及的制度规则尚不完善,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当前投资理财类型不断创新,投资理财案件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数种法律关系,投资者和相对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相对滞后,同时审理该类案件还需要综合考量金融市场和政策等因素,由此给法院处理该类纠纷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是从主体层面来看,该类案件的原告均为投资者一方,且绝大多数为个人;被告除委托理财类可能涉及到个人受托之外,其余绝大多数为公司、企业,且涉及大量非金融机构。上述投资者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往往表现出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尽足够的审查义务,缺乏相应的证据意识。相应的投资理财公司往往注册多个法人主体,分别签订理财合同、担保合同、回购合同等,资金走向隐秘,导致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五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较为典型的就是提供虚假的投资项目,以承诺高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常见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在结案方式方面,投资理财类案件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以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方式结案的数量更多。 
 
■法官提示 
高收益蕴含高风险 
为了让投资者更谨慎、更理性地投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一、私募基金门槛高,切勿被虚构的投资项目所骗。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如下特点: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应的资产或收入条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当前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实际上并不符合上述特点。如因投资名为私募基金的项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通常要综合被告的主体资质、投资项目的真假、投资人的数量、发行中的宣传方式及内容、合同条款等具体案情进行考量。如涉及的投资项目均为虚构,款项亦未进行实际投资,此时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 
二、期货交易重资质,切勿被非法设立的平台所骗。非法平台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到非法的期货交易活动中,造成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商品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交易的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合同条款,而非采用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方式;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的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了结交易。期货交易实际系商品合约的交易,通过结算买卖差价了结交易,不发生实物的交割。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业务应当在经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我国现有的期货交易所仅有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如投资者依据涉及非法期货交易的合同诉至法院,法院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三、委托理财需担风险,切勿被“保本保收益”所吸引。因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有关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风险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规定。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如果投资者依据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诉至法院,法院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四、账户密码属隐私,切勿盲目信任相关机构从业人员。投资者一定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的不同。市场上有些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其专业炒股、具有内部消息、承诺保本、约定收益分成等为由,骗取投资者信任,继而私下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银行本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亦不包括直接操作客户账户资金。如投资者仍私下委托上述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属于该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金融机构无关。如投资者仍起诉要求上述代客理财的人员所在机构承担损失,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时报案。投资者如发现自身所投资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投资者起诉涉及的纠纷已被公安机关等部门立案侦查,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法院应就该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理财意识,不能仅追求高回报,盲目相信所投资项目作出的承诺,应当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理财前应当充分了解该类型理财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的状况,并且要有证据意识,如在网络平台投资的,应当注意留存电子合同、平台内理财产品的交易明细、资金往来明细、投资项目相关介绍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以防遭遇平台关闭,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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